全体教职工: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》第九条规定:纳税人次年需要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,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,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。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,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,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。
为确保各位职工2022年1月能继续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优惠政策,请各位职工自行下载更新“个人所得税”APP,请尽量2021年12月31日前对2022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,详细操作流程见附件!
如有疑问或需协助的,请联系财务处熊秀颖老师(38458152)。
特此通知!
附件:确认2022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详细操作流程
财务部
2021年12月1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