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2023年寒假专项工作预报和核报的通知


各部门、单位:

为做好寒假专项工作开展情况的统筹管理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寒假专项工作预报

请各部门、单位做好2023年寒假专项工作计划安排,填写附件1《寒假专项工作预报表》,经部门负责人审核、分管(联系)校领导审批后,将扫描件(或提供OA事前审批表单)于20231月7日前发至朱舜生老师邮箱zhuss@gtcfla.edu.cn。

二、寒假专项工作核报

1.统计时间段:2023年1月7日-2023年2月19日。

2.填写附件2《2023年寒假专项工作情况统计表》(按附件要求分类),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,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3天,经公示无异议后,请于2023年3月第2个工作日前将核报材料与3月出勤情况记录表一同提交信息服务平台,经分管(联系)校领导批准后,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进行全校公示,再按规定计发专项工作津贴(原中职校区人员按原绩效工资分配制度计发)。

核报材料包括:

(1)附件2电子版(excel可编辑版);

(2)附件2电子版(扫描版-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);

(3)附件3公示材料扫描版。

(报送流程:由各部门、单位考勤员于3月第2个工作日前登陆校园网主页→数字广外艺→信息服务平台→事务管理→人事管理→考勤情况填报(上传附件),即可进行业务操作。)

三、寒假专项工作注意事项

各部门、单位需严格控制专项工作津贴发放,据实填报,严格审核。各部门在审核中,需参照注意事项,具体如下:

(1)按照《学校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》、《学校服务专项工作人员费用管理办法》等制度规定,已有具体工作量计算及发放标准的工作项目,不得重复申报寒假专项工作;

(2)教学相关的工作量由学院参照教学工作量办法规定统计,或纳入非授课教学工作量统计,不纳入寒假专项范围

(3)组织或参与会议、参加学习和培训等,不得纳入寒假专项范围;

(4)各部门单位的常规性工作不得作为寒假专项工作内容申报;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在寒假前完成,且须在寒假期间开展的工作除外。

附件:1. 2023年寒假专项工作预报表

2 .XXX(学院/部门)2023年寒假专项工作情况统计表

3.关于报送2023年寒假专项工作统计情况的说明

人力资源部

2023年1月4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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